今年47岁的张某,系山东省临沂市某建筑设计院综合四所所长。2013年12月,张某以上海市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沭阳县某国际酒店规划设计,设计费用48万元。张某在收取该费用后为偷逃税款,即安排其下属朱某(女,41岁,该所职工)伪造相关发票。后朱某按照张某提供的付款单位、收款单位及金额等事项,联系一专业造假者为其非法制造金额为48万元的假发票一张。而后,张某将该假发票提供给沭阳县某国际酒店的开发方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鉴定,上述发票为假发票,其所加盖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某区分局代开发票专用章(1)”系伪造。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朱某伪造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鉴于张某、朱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王义)